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关于赵达文交通肇事案的讨论报告
(2012)山政法援字第001号
本次案件讨论以中央电视一套《今日说法》的一期案例——《快速路上的一起车祸》为背景材料展开讨论。
一、讨论过程
本次讨论参加的志愿者有: 胥 雷 丁洁纯 翟超群
张传超 张晓玲 崔姗姗 隋丽艳 杜青松 徐根平,本次讨论由翟超群做记录,林庆宾主持。
二、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系某公司职员,在2004年8月27日六点多,其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回家的过程中,当车行至北京市圆明园西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事故发生两个月赵某某被刑事拘留。据赵称,事故发生是由于道路上一个突出的井盖, “这是最大的原因”。交警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是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讨论情况
志愿者们在观看了视频后,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以下观点:
1、本案既涉及刑法问题,又涉及民事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以及民法上归责原则和赔偿责任的问题。
2、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因为案件的当事人的超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后果,所以才造成如此事故。所以非常符合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四、讨论结果及点评
本次案例是一个十分经典的案例,,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本案涉及交通肇事罪,本罪在刑法中十分重要,在学习中应当注意这个罪名的性质,在讨论中大家都提到这是一个过失犯罪,在平时的学习中还要扩散学习,拓展一下思维。比如联系200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联系一下追诉时效等。第二,本案还涉及一个井盖,这个井盖的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在讨论中,大家也都提到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交警在认定案件的责任时为什么没有把井盖考虑进来,这就涉及一个条件和原因的关系,条件不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不能对条件进行责任的认定。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20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