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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关于谭某某与常熟市沙家浜旅游发展公司和常熟市邮政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讨论报告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3-25 浏览次数: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关于谭云福与常熟市沙家浜旅游发展公司和常熟市邮政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讨论报告

           (2011)山政法援字第001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理论基础水平,锻炼法律思维能力,在新学年工作站继续组织志愿者进行案例讨论活动。本次讨论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之《不平静的沙家浜》为背景材料展开讨论。

本次讨论参加人员有:王明 张凡  李晓彤  张岩  毛永达

刘玉霞  刘菲,本次讨论由林庆宾做记录并主持。

一、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某是常熟市作家协会的会员,在一次出差中发现自己的一幅摄影作品被用作了常熟市沙家浜旅游发展公司的宣传广告,自己的这幅作品是在一年前,许可常熟市邮政广告公司使用的。于是谭某某将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二、 讨论情况

在讨论过程中,志愿者们积极参与讨论,主要形成以下观点:

1、著作权应当属于原告谭某某,根据案情这幅作品不属于常熟市精神文明办,不属于职务作品。

2、这幅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但是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著作权应当属于受托人,也就是案的原告。

3、在本案中原告允许使用,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本案并不涉及委托,而是著作权委托的问题,也就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在讨论过程中志愿者们积极联系所学的知识点,主要联系了诸如著作权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知识点,温习了所学基本理论知识。

三、总结

本次讨论的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案件十分复杂,但是我们应该从中提炼、发掘出有用的知识点,吃透案情,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本次讨论没有出现异议,普遍达成共识,著作权应当属于谭某某,与案件的判决也不谋而合。但是本案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赔偿费用的计算,如何计算,应当包括哪些费用的问题。应当格外注意。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