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关于谭明恒诉曾某、邓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讨论报告
(2010)山政法援字第001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案件讨论制度,培养成员们联想记忆的学习方法,从而更好的掌握知识点。另外,让成员们养成切勿迷信权威的思想,学会积极努力的去思考问题。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谭某,男,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系死者吴某丈夫。
被告,曾某,男,货车司机,从事矿石运输,肇事司机。
被告,邓某,男,15岁,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
二、讨论过程:
本次讨论由林庆宾主持,由南亚非作记录,与会人员有:林庆宾、王理想、南亚非、刘甜甜、张彤彤、侯克鹏、翟超群、张一鸣、许庆浩。
三、基本案情
货车司机曾某开着车在崎岖的山路上行驶,当行驶至青浦公路六公里处,恰遇邓某(未成年,15周岁),邓某跟随货车行驶百余米后,欲超过货车,但是由于山路不平,在摩托车与货车并行时,摩托车驶入一小坑,致使邓某无法控制车身,倒向货车的油箱部位,导致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吴某倒向货车一面,恰货车未安装护栏,致使吴某倒在油箱与后轮之间的空隙处,被货车后轮碾过,当场死亡。而摩托车司机邓某和摩托车正好被货车的油箱向反方向弹出,使邓某免于一难。后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邓某由于未成年且没有驾照,承担主要责任;曾某由于没有安装货车护栏,承担次要责任。
四、讨论情况
经过认真讨论,成员们主要形成以下观点:
1、首先应该区分什么是直接结合,什么是间接结合,只有弄清两者含义,才能进一步理解适用法律条文。
2、本案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一般来说,共同侵权分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情况下的侵权,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依据公平原则,货车司机如果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有失公平,因为货车是正常行驶的,无法预见车后的情况,所以按比例承担责任较为合理。
4、从案情可以看出,邓某家境相对贫困,无力承担巨额赔偿,从而无法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也显失公平。
5、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区别在于,若两行为去掉其中一个,损害后果可能发生,则为直接结合;反之,若两行为去掉其中一个后,损害后果仍必然发生,则为间接结合。
五、讨论结果
经过讨论,成员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如何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是区分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依据,但就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法律没有给出相应解释,所以,通过个人解释无法达成共识,其实此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区分标准亦有不同。针对此问题,我们将会再请教有关方面的专家。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二O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