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关于王强诉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讨论报告
(2009)山政法援字第002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作站的案件讨论制度,使案件讨论制度逐步走向正规,也为了进一步增强工作站的法律援助能力,工作站召集了部分非工作站成员进行了一次案件讨论,基本情况如下:
一、讨论过程:
本次讨论由林庆宾主持并点评,南亚非做记录,参与讨论人员有:
南亚非 李莉 商孟燕 金迪 张虎阳 张杰 林昌 王理想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军,男 ,淄博市沂源县某机关工作, 古董爱好者。
王强,男,淄博市沂源县个体老板,古董爱好者。
(二)案件概要
王强、李军(均系化名)二人系朋友,且都是古董爱好者。李军时常看一相关古董的书籍,中央电视台的《鉴宝》栏目也是每期必看。2007年,李军在一路摊上看到一件笔洗,对此十分感兴趣,李军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推测,此物品应该是隋唐时期的,于是就跟老板商量购买事宜,几经讨价还价,以1800元的价格买下。回到家后对这件古董更是爱不释手,但是又感觉有点不对劲,翻阅了相关资料,最后才发现,这是件赝品。但是想到古董买卖行有个不成文的规矩“概不退货”,于是李军就把它摆在书架上,以警示自己。2007年4月16日,王强到李军家做客,闲谈时发现了这件笔洗,对它是一见钟情,而李军为了面子,又加上想炫耀一下自己的水平,于是就说:“这笔洗是我费了很大劲,从一个农民家里买来的,花了我8000元呢,这可是稀世珍宝,是唐太宗微服私时用过的”。王强思考了一下,就想买下,李军犹豫了,王强随即说:“我9000元买你的”。李军思考了一下说“好的,好兄弟嘛,卖给你”。王强回到家后观赏了一会也发现了此物的瑕疵,于是就找到李军要求退还,并要求退还9000元钱,李军以古董行业的“概不退换”的行规为由。不予退还,王强诉至法院。
三、讨论情况
对案件经过讨论成员主要形成以下意见:
1、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双方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从保护买卖交易的角度考虑,应承认合同有效。
2、第二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李军有欺诈的故意,所以应退还九千元钱。
3、行规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所以行规是无效的,当行规与法律相冲突时,行规更是无效的。
四、点评:
对于这个案件,应两个合同考虑这是正确的,而且对于行规的认识也是正确的,但是本案第一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原因是基于重大误解,《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的解决方式有规定,但是对重大误解包括那些情况并没有规定,据某些权威教材规定,重大误解可以扩张解释为“误解,错误”,所以第一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第二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基于欺诈,合同法规定给予欺诈只有损害国家的利益时才导致合同的无效。关于行规因为与法律相冲突,所以是无效。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200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