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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创新性思考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3-25 浏览次数: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创新性思考

姜美燕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经起步十多年的时间,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 除西藏等地个别县区外,所有的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 尤其是《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后,仅五年时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就组织办案135万余件,使近237万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或解答法律咨询近1580万人次, 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还远未形成,由于相关立法、机构设置、资金经费来源、人员配备等存在着很多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面临着诸多困境,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在现阶段,应根据新情况,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 从观念上深刻认识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开拓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新思路,使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走上蓬勃发展的轨道。

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伟大意义

客观地说,目前我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思想认识和现实定位还有相当的差距,不少人包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可有可无,这就从观念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刻认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也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件大事, 关系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在司法领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目前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市和农村贫困人口仍然大量存在、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严峻的摆在我们面前,法律援助事业从微观看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从宏观领域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就目前面临的国内局势看,我国对法律援助现时的和潜在的需求量很大,法律援助事业任重而道远,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才能使这项事业不断健全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法治国家的政府对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世界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目前世界上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140多个国家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于1994年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后,法律援助在我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为经济困难请不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很大帮助。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而且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保障人权、完善司法制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另外,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我国民主党派的的大多数新成员都是具有高学历和较高专业水平的知识分子,其中不乏工作在政法战线和从事法学研究及教育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中有的人就是法律援助的实施者,他们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投身服务社会的活动,法律援助为民主党派成员开辟了观察社会、了解民情民意的窗口,有助于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能力,巩固和扩大我国的民主统一战线。

(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负有对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指导等的任务。我国目前现状恰恰是,群众法律知识了解太少导致法律意识淡漠,以至于不知不觉做了违法的事情受到法律制裁,或者是自身受到侵害而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做斗争。从经济效益论的观点看,通过一系列日常的普通法律知识的宣传,培养群众知法、守法、依法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理念比单纯的为某个个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具有更积极的经济效益。因为它既能提高某些政府部门、某些单位领导、某些人的法制观念,遏制强权势力在日常生活中侵害弱者合法权益,也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减少对经济发展的不当干预。尤其是,我国弱势群体数量多,他们受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极端的做法,比如民工跳楼讨薪、工厂职工维权集体骚乱或者打砸抢等行为的发生,既损害劳动力资源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运用法律援助手段,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能提前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合法的障碍和消极因素,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较为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经济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出现徘徊不前或者局部的倒退。

(四)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采取的形式,主要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定,除了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外,还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宣传等,其范围较广,形式多样。参加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除了律师还包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院校的专业教师、学生等,有的地方律协的法律援助机构是当地法学院的法学“诊所”,在利用法律大专院校资源优势的同时,也为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教学素材,成为在校师生法学教育的实践基地,学生可以通过参与法律援助的个案,进一步锻炼其诉讼文书的写作能力、运用法律知识的分析能力,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改变传统的法学理论讲授模式,为高校的法学教学的改革创出新思路,促进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由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除了依赖政府拨款之外,还有赖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能够培养社会民众积极创造财富、回报社会的公益理念,拓宽他们投身公益活动的渠道,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新思路

在充分认识建设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性的基础上,如何结合目前我国国情,发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色优势,扬长避短并不断开拓新思路,是一个十分严竣的问题,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法律援助要打造“民心工程”,完善便民政策措施,增强法律援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改善民生的能力。为了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我认为目前应该从制度层面上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一) 加强相关立法的统一性

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法规是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比较低,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形式的立法,而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都有专门立法,有的甚至把法律援助作为人权保障的体现写进了宪法。我国目前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在2003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另外1996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有关于法律援助的内容,再就是各地省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另外,司法部发出的有关法律援助的通知及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04年《关于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

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5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05年《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这些法律文件,比较零散不利于执行,而且各地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这种现象造成了在实践中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障碍,使得一部分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得不到落实,而且各地对法律援助的经济标准、审查程序、援助内容等不一致,可能出现操作上的冲突,期望在以后考虑将《法律援助条例》内容进一步细化,对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职责、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对受援主体和受案范围进一步拓宽,并上升为国家法律,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成为一个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在内的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二) 扩大经费来源渠道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经费是决定一项事业成败的关键,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同样需要资金的支持,才能够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但是现实情况又决定了在我国法律援助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财政的支持,既使在经济发达的英美国家,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也是多渠道的。我国可借鉴英美国家的某些做法,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于刑事法律援助资金可考虑美国的政府包揽型做法,由国家和地方财政纳入预算拨款,对于民事法律援助可借鉴英国的做法,根据案件判决的情况和受助者的经济情况调查,判令受援助者承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及从律师管理费中提成等方式解决援助经费问题。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积极开展社会募捐,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对于资金的使用要确保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捐助单位的审查和监督,保护捐助者的积极性,对于捐助者根据贡献大小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励。

(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第九条 又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这就说明了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全社会的义务,法律援助的实施也不能仅仅依赖现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有九大民主党派、还有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众多的法学高等院校等丰富的法律援助资源,需要进一步规范利用和加以整合,实践中可以探索以某个单位或团体为依托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借助单位和团体的优势进行工作。比如我国的辐射式的“诊所”型法律援助模式值得深入挖掘和进一步推广。一方面,能使在校法律专业大学生有社会实践的机会,另一方面以缓解法律援助队伍缺乏的现状,是解决目前法律援助力量不足的有效、快捷的方法。总之,要建立以援助律师为主,基层法律工作者和高校法律专业师生为辅的法律援助模式,充分调动可能的力量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广泛覆盖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方便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已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我们坚持不懈、不断的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法律援助必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辟新的法制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