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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关于章某海诉章某芬继承权纠纷一案的讨论报告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1-02 浏览次数: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关于章国海诉章菊芬继承权纠纷一案的讨论报告

(2008)山政法援字第002

   案件讨论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成员们养成积极思考问题、互相交流的品质,同时也为成员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为使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案件讨论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巩固成员们的理论知识,从而将知识更好的应用于实践,进而提高工作站的法律援助能力,组织本次讨论活动。

一、 讨论过程

 本次讨论由林庆宾主持,由张杰做会议记录,与会人员有: 张舜祥  黄娜娜  孙程  肖雅文  陈兵 毕传真

马炳宝  张 杰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章某海,男,43岁,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章某芬,女,49岁,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三、基本案情:

章某芬、章某祥、章某海三人系姐弟关系,2003年7月章某祥因病去世,其死后留有一座房屋。在2005年的5月,章某海发现哥哥章某祥的房子里搬进了了一个陌生人,后才得知是姐姐章某芬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后章某海找到其姐姐,才把事情弄明白。据其姐夫说,章某祥生前留有一份遗嘱,遗嘱把房子留给了姐姐章某芬,章某芬根据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证。章某海经过多方查证,长出了多出疑点,一是哥哥不可能背着他写遗嘱,二是哥哥根本不会写字,怎么会有遗嘱,三是遗嘱在订立时不符合法律程序。于是在2006年7月16日,章某海将章某芬诉之法院。

四、 讨论情况及发现问题

成员们经过热烈的讨论,主要形成以下观点:

1、继承顺序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据称应先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第二顺序地成人继承,本案显然属于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

2、遗嘱效力问题,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来继承财产,对于遗嘱,只有根据当事人的合法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以本案的一个焦点就是,章某祥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如何有效的问题。遗嘱一般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形式本案所涉及的遗嘱形式是代书遗嘱,须有2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情况下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才能生效。本案遗嘱之所以无效,正是因为不符合法律的应有要件和程序。

4、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后,应该就可以撤销房产证,但是在本案中,遗嘱无效却没有当然导致房产证无效,而是通过当事人又一次行政诉讼,才撤消了房产证。

五、讨论结果

经过认真讨论研究,成员们一致达成以下意见:

1、对法院的判决本身没有异议,法院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问题。

2、公民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法律的要求和规定,不能只凭自己的意念,因为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要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真正的事实。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二OO年十一月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