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关于钱静诉上海闸北爱莲超市人身侵权纠纷一案的讨论报告
(2013)山政法援字第001号
本次案例讨论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与法》中一期案例《早产的孕妇》为背景材料展开讨论。
一、讨论过程
本次案例讨论参加的志愿者有: 翟超群 刘亚琳 张英威 姜丽丽
王萌 王崇斌 李建亭 李虎。讨论由翟超群记录,林庆宾主持。
二、基本案情
钱某与丈夫在怀孕第26周时,到爱莲超市购物,当时商场有购物优惠活动,购物满88元,即可获赠免费的摄影卷一张,可以免费照一张数码照片。在照数码照片的时候,钱某坐在工作人员递给的一个凳子上排队。不到二分钟,凳子的腿折断,钱某摔倒在地,立即送往医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医院的诊断下,为挽救母亲剖腹产,使孩子出生。但是出生后发现孩子存在先天性智障的可能性在60%—70%之间。于是,钱某将爱莲超市告上法庭。
后查明,此照相馆与超市之间有租赁合同关系。据目击证人证明,此凳子并非第一次摔倒过人。钱某有甲亢病史,这种病情很容易导致早产。
三、讨论情况
在观看完案例后,志愿者们经过认真思考,仔细讨论,形成以下观点:
1、爱莲超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即使爱莲超市与照相馆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超市也应当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2、在理论上,超市是侵犯了钱某的身体健康权,超市在这里承担过错责任。
3、早产的原因,还需进一步考证,等孩子长大一点,在做司法鉴定后可再行查明。
四、讨论结果
本次讨论志愿者们充分发挥发散思维,积极主动的联系所学知识点,联系了多个知识点,诸如诉讼主体、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以及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制度等。
在本案中,超市作为一个消费场所,有责任、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然而超市提供的有瑕疵的服务,造成原告钱某早产,爱莲超市对此事地发生显然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由于孩子幼小,无法做司法鉴定,继续治疗费用可待日后有证据证明损伤及因果关系后,另行主张。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