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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20 浏览次数:

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

一、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由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原则上每周值班一次;具体时间由工作站根据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确定。

四、值班律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值班,遵守工作站所在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五、值班律师应按照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顺序按时到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须提前一天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请假,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另行安排他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调换。

六、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胸牌由省法律援中心统一制作。

七、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衣着整齐,举止大方,接待来访人员应当做到“五点四心”:微笑多一点,语言礼貌点,解释耐心点,工作主动点,服务热情点;热心接待每一位受援人,耐心解释每一个疑问,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爱心献给每一位受援人。

八、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在案件咨询受理登记簿上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以及提供法律解答的情况;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协助工作站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九、值班律师对涉法涉诉的问题,应在弄清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解答。对涉及敏感性问题和群体性信访,要及时向工作站负责人和省法律援助中心请示汇报,正确引导。

十、值班律师违反本制度的,省法律援助中心视情况予以处理,违反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