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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规范工作站运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省级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在驻济机关,部队、团体,高校等部门单位,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的派驻机构。

第三条 工作站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一般应当报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以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批准设立。

第四条 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配有法律本料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XXX法律援助工作站,标识统一为:60x40cm的钢牌。

第六条 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工作台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和学习,会议等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条 工作站应当在工作场所门外悬挂名称牌子,在工作场所悬挂或者张贴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监督电话等其他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工作站负责人和成员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人选,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考察任命。

第九条 工作站由所在单位主管,业务上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第十条 工作站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能:(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三)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审批材料:(四)及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五)完成省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

第十二条 工作站值班律师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选拔配备。值班律师和工作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律师值班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加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当在每半年,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业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并于年终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律援助中心报经省司法厅批准,撤销该工作站:(一)组织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经教育仍不纠正的:(二)不服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管理或者工作站建立后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