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实处,加强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厅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
第三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尽职尽责。
第四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或山东政法学院的指派后,代理法律援助事项,接受上级管理、监督。
第二章 选 用
第五条 全院学生凡欲参加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签字批准同意后,必要时须经过面试、笔试、试聘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我工作站成员。工作站发给工作证其上有成员编号,外出执行公务、参加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
第六条 选用工作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工作站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待人礼貌,热情,有耐心。在校学习两年以上。
(二)学习成绩优良,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在民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方面有一定研究。
(三)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书功底,作风务实,服从组织安排。
(四) 在校期间各科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 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职责
第八条 参加社会法律援助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第九条 承办简易的民事代理及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开展社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或学院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遵循法律援助者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律师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准时参加工作站组织的活动或召开的会议,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会议两次,即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私自以工作站名义受理法律援助工作事项,不得任意收取被援助对象任何财物、费用。
(二)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志愿者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工作站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享有参与工作站维护其合法权益,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请求工作站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其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五)享有对于工作站给予的处分的申诉权。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四)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向受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工作站将对在年度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证书,相关荣誉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之行为,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处罚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取消志愿者资格。
第二十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犯罪情形工作站将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规定不尽之处工作站将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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