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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律援助实践及其完善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4-25 浏览次数:

山东省法律援助实践及其完善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张玉东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的义务,山东省法律援助开展较早,实践充分、高效,本文在总结了山东省法律援助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山东省法律援助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完善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义务行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而且在实践上把推动法律援助的责任落到了实处,从而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正式建立伊始,就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处在同一发展阶段上,具备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征。

(二)获得法律援助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有效途径,公民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权利主体,即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无法请求司法救济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家在所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中,从不同的角度规定公民享有种种权利。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才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只有这样,也才可以说,这个国家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二、山东省法律援助取得的显著成就

山东省是我国较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省份之一,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就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和形式、受援人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的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近年来,山东省在不断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加强与其他部门配合协作、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成绩显著,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援助进社区开展得有声有色。实施法律援助“1+1”工程,依托司法所,一乡(镇、街办)建立一个工作站,一村(居)设立一名信息员,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市、区)还通过开展“千人法律援助进村居”活动、建立受援对象档案、发放“一证通”司法保障证等措施,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进社区是法律援助的题中之义,人皆社区之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部门,如何使社区之人快捷、便利、及时地得到其所需之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是坐堂等案还是将服务直接伸入到社区中,不但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职业意识的强弱,更展现出一个地区的法律援助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受惠程度。

2004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构建法律援助进社区制度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1、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确保《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的前提下,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保证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认真办理法院指定的和检察、公安机关转交的刑事法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经济困难公民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2、简化程序,限时办理,加快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速度。采取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发放法律援助资格证、法律援助卡等有效形式,简化法律援助条件受理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和决定为当事人提供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办理。3、强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继续推行向受援人和办案法官发放监督卡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机制。4、改进服务方式,采取设立法律援助信箱、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另如,山东省东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高校法律资源,成立了石油大学、职业学院两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组建了一支由88名法学教师、学生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深入各社区开展工作。根据每个社区提供的贫弱人员名单,法律援助志愿者分别与他们结成法律援助对子,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志愿者为他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简易案件代理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同时法律援助志愿者也是社区法律宣传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或新颁布法律法规实施前宣传的需要,法律援助志愿者将在社区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解答社区群众提出的涉法问题。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东营区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做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进行了推广。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覆盖面广。

《山东省法律援助试行规定》将法律援助的对象确定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见前)将此范围进行了扩大。2005年10月,山东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通知”要求,将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法律援 助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在24小时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年人,可直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登记申请。为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山东省法律援助试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案件;(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三)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七)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2007年7月27日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又扩展到了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突出重点领域,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开展专项法律援助活动。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重点关注城乡基层群众的需求,关注矛盾纠纷相对突出和贫弱群体相对集中的地方、单位,与信访部门和工、青、妇、老、残等社团组织的工作衔接相配合。先后组织开展了“千名残疾公民爱心法律顾问”、“ 为民工讨薪特别行动”、 法律援助“狱所行”、“ 边防行”等系列活动,为1400多名残疾人担任了法律顾问,为近万名农民工讨回欠薪1500余万元。

(四)法律援助案件经费有保障。2004年11月,山东省司法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确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标准,并协调将死刑二审案件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进行了增加。全省17个市也全部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制定了当地办案补贴标准,94%的县(市、区)将法律援助人员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70%的县(市、区)解决了法律援助办公经费,60%的县(市、区)落实了办案经费,解决了办案补贴问题。2007年4月10日,山东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广泛筹措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

(五)法律援助服务数量多、质量高。

如图所示:

山东 法律援助案件 统计表

发表年份

统计对象

数字

全文快照

1999

司法;

7420件

建立法律援助机构65个,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420件。

2001

司法;

办理5356件

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突破,盛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出台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356件。

2002

司法;

办理1.26万件

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6万件,法律咨询9万余人次。

2003

山东省

12558件

至2002年底,全省乡镇社区已建法律援助工作站(室)981个,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558件,为36339名受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6

司法;

办理1.54万件

继续开展“民工讨薪”、“残疾人法律援助”等项行动,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4万件,为民工追回欠薪980.5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山东省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可以进行一些探索性的实验,以取得更大的进步。

(一)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上存在着与国家法律的冲突,需要加以修正。例如,:对于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 《山东省法律援助试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显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范围要大于“追索侵权赔偿”的范围,这就出现了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相悖的错误,是必须要修改的。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所需经费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以下方式,并逐步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1、可以从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是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他们亦有一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和义务,从他们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法律援助资金,也是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体现,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2、费用分担。《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受援人因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即要求被援助的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结束之后,从自己胜诉所取得的资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如2%或5%,作为支持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赞助金。可以借鉴香港“法律援助指导计划”的有关做法,由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签署“承诺书”,表明其在胜诉获利后愿意付给法律援助中心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保证这一规定落到实处。3、法律保险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费、提交对执业律师的强制性免费服务要求等,都可以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此外,还有学者建议将罚金、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及其利息、对保证人处以的罚款等,也通过适当的途径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三)明确规定非诉讼调解方式在解决法律援助事项中的作用,改变以往重诉讼轻非诉讼的状况。在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往往注重和习惯于通过传统的诉讼方式而忽略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解决问题。据了解,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以调解结案的占20%左右,而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采用非诉讼援助方式结案的比例尚达不到这一比例。在美国,大多数民事法律援助机构有90%—-95%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的。另外像印度,其法律援助的发展起步时间基本与我们同步,但他们一开始就特别重视发挥调解的作用,引导公民减少法庭诉讼,以降低诉讼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缓解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压力,同时又不至于无形中缩减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其他国家如英国和澳大利亚,他们的社区法律中心的服务方式就是初级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及调解,调解是他们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主要手段。

(四)探索建立先行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制手段。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处于偏弱地位,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和及时援助的人群,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急需法律援助的紧急状态下,能否迅即得到便捷、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是对法律援助制度健全程度的考验。正义不应当迟到。为了避免正义的迟到,有必要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直通车”,建立先行援助制度,对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加重伤害程度、引发严重事件或者激化矛盾、或者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或者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具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申请人败诉或者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的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当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