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内部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活动,增强成员的责任感、纪律性和奉献精神,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根据司法厅文件精神及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全称为“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
第三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是一个以法学教师、法律专业高年级学生为主体,以“以我所学、奉献社会、为公平和正义而奋斗”为宗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的工作职责是:参加社会法律援助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承办简易的民事代理及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或学院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山东政法学院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机 构
第六条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下设专家组、刑事法律事务部、民事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宣传部、办公室等七个机构。专家组由校内外法学法律专家组成;各专业部由有关专业教师和高年级学生组成。
第七条 全体大会是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逢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五周年或十周年应当召开,逢重大事件认为有必要召开时也可在部长例会一致讨论的基础上报常委会批准召开。全体大会的任务有:表决通过章程及全中心性质规范的制订案或修正案;由工作站主任代表常务机构向全体成员汇报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大会的日常事务处理机关,由工作站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各部部长组成。
(一)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 主任统一负责中心各项工作;副主任负责核心事务部或非核心事务部工作;根据需要增聘主任助理一至三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事务,分工明确又协作统一。
(三) 常务委员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具体分工由学院根据其一贯表现、本人专长并结合各方意见决定。
(四) 常务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学院指导下,负责中心各重大事项的初步策划与决定。常务委员会上的决定应当由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九条 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具体负责本部的各项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增设副部长。
第十条 部长在原部门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由新一届常委会审核,并报指导单位批准。副部长的产生由部长决定,并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一条 本院学生凡欲参加工作站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经面试、试聘审查合格后方能成为法律援助中心成员,工作站发给工作证,其上有成员编号。外出执行公务时在带好工作证前提下,还应向对方出示学生证。
第十二条 工作站对成员的选拔综合以下三个因素:面试表现、笔试成绩、以往专业学习成绩。
第十三条 事务部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 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待人礼貌、热情、耐心;
(二) 学习成绩优良,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专业课方面有一定特长;
(三) 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作风务实,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书功底。
第十四条 工作站成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工作站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工作站的活动,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工作站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五)入站自愿,退站自由。
第十五条 工作站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工作站章程,执行本工作站决议,宣传和推广法律援助事业;
(二) 参加本工作站活动,完成本工作站任务,宣传本工作站的宗旨,维护工作站的声誉;
(三) 主动向本工作站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的义务。
第十六条 成员退出工作站应书面通知各部部长,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业 务
第十七条 办公室下设科研组、网络组、秘书处,各组之间相互独立又通力合作,各组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第十八条 办公室主要协助常务委员会处理工作站的日常事务。其主要工作是:科研组主要负责协助常务副主任构思、草拟活动计划、研究活动中所遇疑难问题、在校内外进行科学调研;网络部主要负责维护与建设法律援助中心网站;创建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数据库;收集网上信息、负责网上维权。秘书处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成员登记、考勤、资料集备、安排理事会会议进程,会议记录、协调各部关系。
第十八条 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撰写各类文章并联系发表、海报、板报、展板等宣传策划、组织开展对外普法宣传讲座及街头法律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 民事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对相关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进行科研、调查,负责研究和宣传与民法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负责解答与民事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十九条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对相关刑事法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科研、调查,负责研究和宣传与刑法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负责解答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条 行政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对相关行政法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科研、调查;负责研究和宣传与行政法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 在法律咨询中负责解答相关行政法律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部成员从各事务部选拔组合而成,下设七个咨询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专家、教授指导。工作职责是: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解答咨询者所咨询的问题,并在适当条件下给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聘请学院领导、专业教师组成顾问团,并设有由教师、律师、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指导小组对工作站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成员登记制度,每个成员在加入工作站时,全部记录在案,并对成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规定工作站成员须严格遵守。违反者由部长或常委会成员对其进行教育规劝;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出工作站;不愿退出者,责令退出。
(一) 各部根据本部的实际情况确定例会的频率和时间;成员无故不得缺席。
(二) 对交给的任务须按时完成,不得影响工作站办事效率。
(三) 在工作中须对服务及援助对象负责,不得有损工作站的形象。
(四) 成员间应互相团结,精诚合作,不得把个人利益置于工作站集体利益之上。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援助实践发现不具备法律援助能力者,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处罚者劝其退出;不愿退出者,责令退出。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人员,应及时处理、处分。应在部长提出的前提下,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实事求是,作细致的调查研究,搞清事实,依据原则。处分时,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援助工作表现优异者,或其他对法援利益、荣誉、扩大影响有利的行为可以本部门或者向有关部门推荐获得以下表彰:
(一) 优秀学生干部
(二) 院优秀团员
(三) 推荐入党
(四) 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
(五) 院团委及有关部门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及推荐入党名额,由各部提出推优意见并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推荐名单经主任签署,并加盖工作站公章有效。
第二十九条 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在本人申请、所在部推荐基础上经工作站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院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在某些事项中有突出贡献者,工作站可向院团委或其他相关单位报请, 给予相关人员通报表扬等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章程的修改在部长或法律援助成员二十人以上共同提出的基础上,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并报指导单位批准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各部门可自行制订适合本部门的业务规章,但须以章程为依据,不得相抵触,否则无效,一经发现立即废除或另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政法学院工作站全体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