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延期执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省物价局、司法厅修订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该标准执行两年来,对规范律师机构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决定在国家出台新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以前,该收费标准(见附件)延期执行一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各律师事务所须到指定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06年2月20日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元-5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以下 4%
100001至500000元部分 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2%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
10000001元以上 0.5%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元-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种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